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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:按排量繳車船稅效仿英、德、日
發布者: 發布時間:2012-07-23 00:39:07 閱讀:0次
備受關注并引起社會巨大爭議的《車船稅法草案》終于在大改后提交人大審議并通過。2011年2月25日,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,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。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公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》屆時也將廢止。
   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昨天對《車船稅法》解讀時表示,與原草案的稅額幅度相比,《車船稅法》降幅十分明顯,實現了公眾“減負”愿望?!盾嚧惙ā芬幎ㄈ苑制邫n征稅:1.0升以下保持不變,為60元到360元;將1.0升以上至1.6升的稅額幅度由草案原來規定的360元至660元降至300元至540元;將1.6升以上至2.0升的稅額幅度由草案原來規定的660元至960元降至360元至660元;2.0升以上至4.0升的稅額幅度也作了微調。
    財政部該負責人表示,改革乘用車計稅依據,將排氣量作為乘用車計稅依據,主要基于以下考慮:從理論上講,車船稅作為財產稅,其計稅依據應當是車船的評估價值。但從實際情況看,車船價值難以評估。據統計分析,乘用車的排氣量與其價值總體上存在著顯著的正相關關系,排氣量越大,銷售價格越高。以2008年國內乘用車的數據為例,排氣量與價格之間相關系數高達0.97175.從征管角度看,按排氣量征稅簡便易行,在計稅依據方面,排氣量是替代價值或評估值的最佳選擇。據了解,英國、德國、日本、韓國等都選擇以排氣量作為機動車保有環節征稅的計稅依據。如日本對乘用車按10檔排氣量征稅,韓國對乘用車按6檔排氣量征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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